保定市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意见发布 土地收益标准公布

保定楼市发布 2018-11-07 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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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楼市快讯,​据保定市人民政府网,2018年11月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

搜狐焦点楼市快讯,据保定市人民政府网,2018年11月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对主城区的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了意见,并规定了主城区土地收益标准,土地收益分配时间及程序。

全文如下: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保政发〔2018〕22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主城区土地储备运作,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参考我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等地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主城区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应收尽收”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主城区土地资源运作效益较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推进的原则。处理好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按照城市发展要求,积极创新运作方式,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区域平衡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是主城区联动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区政府(管委会)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四是利益共享的原则。为充分挖掘土地开发潜力,平衡多方土地经营主体利益,建立更加积极有效的主城区两级、市政府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益共享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

五是“三清、三公示、一到位”的原则。土地收储补偿清、土地权属清、收储土地场地平整清;公示土地编号、面积位置、规划用途;对储备土地管护到位,真正做到“净地出让”,促进良性竞争,使储备土地质量和价值得到提升。

三、明确工作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制订具体事项操作规程、项目谋划、协调调度工作;负责起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对各区土地储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莲池区、竞秀区国有存量土地(非国有住宅用地)收购的具体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集体增量储备土地出让后及时将土地出让收益按程序拨付辖区政府(管委会),国有存量土地出让后及时将二次补偿资金按程序拨付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使用权人)。按国家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统筹使用。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储备土地的联合踏勘审查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按照联合踏勘结果和联席会议纪要及时出具储备土地规划条件。

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主城区集体增量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包括组卷上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工作。编制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资金计划。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财政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主城区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

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收益分配

(一)集体增量土地。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竞秀、莲池两区经营性增量储备土地,按以下标准考核、分配土地收益:

竞秀、莲池两区征地、组卷报批和土地出让收益分成,以主管副市长签字确定储备地块日期为起始日:

12个月内完成组卷上报并经省政府批准,且达到可出让条件的土地,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拨付辖区政府,剩余为市政府收益;

24个月内完成组卷上报并经省政府批准,且达到可出让条件的土地,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拨付辖区政府,剩余为市政府收益;

24个月以上完成组卷上报并经省政府批准,且达到可出让条件的土地,或因未完成报卷致使用地指标作废或调整的土地,不再分配土地收益。

收益的分配时间和程序见附件3。

1.竞秀、莲池两区征地、组卷报批和土地交付、出让考核:

市政府确定储备地块后,以主管副市长签字日期为起始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内负责文字告知辖区国土分局开始组卷。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组卷报批涉及到的费用申请和拟定储备土地补偿标准的请示,市政府60个工作日内拨付组卷报批费用,并开始筹措征收拆迁等补偿资金。组卷报批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辖区政府作为主体负责协调和解决。

以省政府转征函批准日期为起始日,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收拆迁补偿费用申请,市政府3个月内缴清相关税费并落实补偿资金。若因财政资金及相关手续的批示等问题,3个月内征地补偿款未能及时拨付到位,可按资金到位时间顺延,进行考核。

2.土地交付

辖区政府对拟交付的“净地”进行围挡圈建后出具补偿到位证明、建设用地拆除完毕证明,经市土地储备中心认定并办理交付手续后,储备土地即视为达到可出让条件。

(二)国有存量土地。为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升城市形象,未上市出让的国有存量土地制定以下补偿方式:

1.按土地原用途评估方式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土地招拍挂出让后扣除土地收购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后拨付原使用权人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作为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拨付时间和程序见附件3;

2.市属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土地原用途进行比选评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比选评估,两项评估费用总和作为土地收购成本。土地出让总收入的分配使用,由市政府统筹确定;

3.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对拟收购单位经营状态良好,需继续经营的,可采取同用途、等价值置换方式补偿。企业因发展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异地建厂搬迁的,在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后,原厂区占地应按程序交政府收储。因规划、地质、环保等方面存在特殊情况的原厂区占地单独报市政府审批。

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补偿,并将原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注销,相关单位按规定对地上附着物残值进行处置,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移交相关部门按程序供地。

五、建立考核体系

市政府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任务,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管委会)重要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并加大权重。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述“储备土地”为列入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本文所述“集体增量”土地为需转用征收的集体土地;本文所述“国有存量”土地为经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集体增量土地,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本意见是保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第120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的补充文件,涉及的储备土地收益分配标准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征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集体增量储备土地遗留问题收益分配办法

3.土地收益分配时间及程序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1

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征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排名前列章总  则

排名前列条为进一步规范保定市主城区征地管理工作,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保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

第二章征收土地统一管理

第三条保定市主城区实行市政府统一征地,按照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并组织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情况;负责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被征地村集体签订征用、买卖、租赁等有关协议,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如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区域外调整,征收土地相关费用支出计划随之转移。

第三章规范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第四章明确征收土地费用

第八条征收土地费用总和,即征收土地成本,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社保风险基金、委托补充耕地费(占补平衡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勘测定界费等费用。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征地工作,并核算征收土地成本,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备案后的征收土地成本可做为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的依据。

(一)农村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勘测定界费,市政府采取综合包干补偿的方式拨付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统筹补偿,区内平衡。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标准。

(二)保障费和风险基金。

1.社会保障费,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的10%收取。

2.风险基金,根据《保定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保劳社〔2008〕28号)文件规定,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5%提取。

(三)补充耕地费用。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其他补充耕地费用按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义务人)与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单位,双方商定的委托补充耕地价格执行。以费用缴纳票据为准。

(四)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以税票和完税证明为准。

(五)植被恢复费。按照《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字〔2016〕25号)执行,以费用缴纳票据为准。

第九条区政府(管委会)征收完成移交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正式纳入政府储备。征收过程发生的费用,由区政府向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凭证,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通知进行成本核算。

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文件,落实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时落地,项目及时进场。

第五章严格执行用地计划

第十条主城区用地指标需报国务院批准,要求在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征地率(完成征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需达到60%,否则核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为保证我市城市建设,严防土地“批而未征”,我市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指标管控。国务院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一年六个月后(即截止到下年度的7月1日)仍未实施征地组卷报批的,市政府要收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新调整使用,原则上下年度不再安排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要加快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实施报批,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征收土地相关费用支出计划,确保《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逾期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市政府对特殊项目(或委托授权机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已出台文件的,继续按文件执行。未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的按本办法执行。

棚户区(城中村)项目按市政府出台的专门文件执行办理。

因历史原因且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转用征收的遗留问题,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负责核定土地征收成本,报市政府拨付。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集体增量储备土地遗留问题

收益分配办法

为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颁布前已出让且未进行收益分配(奖励)的集体增量储备土地,按下列方式对收益进行分配。

一、自2014年6月10日,《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保市政办〔2014〕16号)颁布后,竞秀、莲池两区已出让,未奖励的经营性增量土地,按以下标准分配土地收益:

(一)城区级别基准地价Ⅰ—Ⅱ级范围内,土地出让后按20万元/亩拨付区政府。

(二)城区级别基准地价Ⅲ—Ⅳ级范围内,土地出让后按17万元/亩拨付区政府。

(三)城区级别基准地价Ⅳ—Ⅵ级,土地出让后按13万元/亩拨付区政府。

二、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已列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未出让的竞秀、莲池两区经营性增量储备土地,辖区政府交付“净地”并出具补偿到位证明,进行必要的围挡,经市土地储备中心认定达到可出让条件后,按以下标准分配土地收益:

(一)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达到可出让条件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拨付辖区政府,市政府保留80%;

(二)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10个月内达到可出让条件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5%拨付辖区政府,市政府保留85%;

(三)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15个月内达到可出让条件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拨付辖区政府,市政府保留90%;

(四)15个月以上达到可出让条件的,不再对辖区政府分配收益。

附件3

土地收益分配时间及程序

一、储备土地完成招、拍、挂土地出让程序,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市国土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出让成交金额、出让面积的函,市财政部门核算应拨付金额。

二、集体增量储备土地收益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国有存量储备土地二次补偿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四、市财政部门收到拨付资金申请后,于4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土地收益资金拨付给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将二次补偿资金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

五、土地收储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方式筹措解决。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统筹使用。

六、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增量储备土地收益资金风险管理,具体办法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增量储备土地收益资金应主要用于与征收储备土地相关的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存量土地二次补偿资金应优先用于原企业涉及职工安置和民生问题的费用支出。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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