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谁能加入、有啥职责?

保定楼市发布 2020-12-08 09: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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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对《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分别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组建条件、人员资格、成立流程、备案刻章、具体职责、会议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来源: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7日电 

12月7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对《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分别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组建条件、人员资格、成立流程、备案刻章、具体职责、会议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

  北京市住建委介绍,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创设的一项重大物业管理制度。作为临时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关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长期以来,北京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一直处于30%以下的较低水平。截至2019年底,仅成立1216个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的等情形下成立的,所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共同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条例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成立条件、组成、备案等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物业管理委员会到底怎么组建、如何确定人选、怎样运行等都需要进一步细化。按照条例规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办法进一步重申了条例的规定,明确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履行职责;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具体职责。

  具体来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监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召集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四)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五)组织筹集、补建、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中的业主代表交纳物业费、停车费的情况;

  (十)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十二)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二是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北京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坚持党建引领。办法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优秀分子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时,由社区党组织组织居村委会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四是严格人选资格。办法进一步严格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的资格,明确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者候补委员的,必须符合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限制性条件的要求。

  五是简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流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发起权利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发布公告,按照“发布公告-推荐人选-确定候选人-确定委员名单-备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

  六是规范备案刻章。根据条例关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的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备案。办法对此进一步明确,同时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于成立之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动备案。

  七是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届满或者解散的情形。办法按照条例要求规定三种情形。一是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二是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三是三年期满未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

  八是强调违规处理。对于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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