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丨清苑区加大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管控处置力度

保定楼市发布 2019-06-20 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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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年6月20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管控处置力度,明确查处职责及处置标准,及时有效预防、制止、查处、处置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存量违法建设应拆尽拆,促进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向纵深推进、向更高水平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切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清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原文如下:

清政办〔2019〕64号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清苑区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保定市清苑区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

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管控处置力度,明确查处职责及处置标准,及时有效预防、制止、查处、处置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存量违法建设应拆尽拆,促进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向纵深推进、向更高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中关于健全责任机制、织密防控体系、加大惩戒力度等方面的要求,切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摸清全县存量违法建设底数,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零容忍”,织密排名前列时间发现、排名前列时间制止、排名前列时间查处的制度网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处置,严格执法,应拆尽拆,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屡禁不止”“循环整治”的顽疾,铲除以违法建筑获取非法利益的土壤,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杜绝隐患,为实现清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责任机制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执法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等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并对房地产开始项目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工作,合力构建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有案不接。

(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在项目种类上,涵盖全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旅游、教育、养老等各类项目;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

(二)构建防控网络。在强化违法建设的预防措施、排名前列时间发现机制和排名前列时间制止机制等方面落实具体措施,规范开发企业、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供水供电企业经营行为。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

(三)搭建信息平台。向社会权威发布房地产领域合法项目情况,向公众提示风险,从需求方引导群众抵制非法项目。

三、严格履行职责

落实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责任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推诿扯皮的现象。强化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促进形成强大合力。

(一)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区住建局牵头,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严格履行部门法定职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责任,尤其是对集体土地上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售房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机制和行政问责制。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加强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销售管理,深入推进对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的联合防控与综合治理。

各乡镇(城区)是属地范围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管控和处置工作。落实乡村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查处和案情上报、移交等工作;协调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建局、执法局、供电公司、水利局、交通局等职能部门做好执法工作;组织或协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设施或者财物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依法没收后的接管等工作;对重大违法建筑的拆除,制定拆除预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的依法关闭查封或拆除;负责对本辖区内销售违法建筑的制止,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以销售违法房屋的形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建制镇规划区除外)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拆除;负责乡级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处和处置。

(二)部门监管和执法职责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作为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作出制止、查处、处置和行政处罚。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房地产初始手续;对已经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2.区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作出制止、查处、处置和行政处罚。监督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建设项目;监督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对违法建设和有违法搭建的房产,不得办理产权转移及房地产租赁备案手续。

3.区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作出制止、查处、处置和行政处罚。

4.区交通局、养路工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对乡级以上道路(不含乡级)两侧的违法建设作为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作出制止、查处、处置和行政处罚。

5.区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作出制止、查处、处置和行政处罚。

6.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建设行为,作为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作出制止、查处、处置和行政处罚。

7.区供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制止不了的,由属地乡镇责令强制拆除或清除。

8.区市场监督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等相关的违法行为,作为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作出制止、查处、处置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及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全部下架。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经纪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9.区审批局核发证照时,应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经营场所的合法资料,对不能提供合法资料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在违法建设中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应吊销有关许可、执照。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业主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发现农业项目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并配合开展查处工作。负责对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作出制止、查处、处置和行政处罚。

11.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以违法销售商品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形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查处。

12.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3.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对被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内的物品进行现场公证;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

14.区信访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15.区税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广旅和生态环境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在核发和年检有关许可、执照时,应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经营场所的合法资料,对不能提供合法资料的,不予核发和年审有关许可、执照,在违法建设中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应吊销有关许可、执照。区卫健局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现场的医疗救护。

16.区电视台负责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土地、规划、施工、预售等合法证明的,不予发布售房、宣传广告等业务。

17.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有线电视报装申请时,除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外,对不能提供土地、规划、房产等合法资料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对正在施工或已建成(正在调查处理)的违法建设,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有关部门的抄告通知,及时对违法建设业主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等。

(三)强化部门联动

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城区)要强化协调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和违法建设执法体制;区公安、卫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执法、交通、水利、供电、供水、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有案不接。

四、织密防控体系

(一)完善违法建设排名前列时间发现机制。夯实各相关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乡镇(城区)和村街等属地单位对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责任。区住建局牵头,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网格化巡查制度,落实职能部门、乡镇(城区)和村街三级巡查防控,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函、电话、电子邮箱、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及线索,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部门。

(二)强化违法建设排名前列时间制止机制。完善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制止机制。各相关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乡镇(城区)对行业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首查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开发企业停止建设(违法行为),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责令商砼企业停止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供应,函告相关单位停水、停电,必要时可采取堵路、断路措施。建设、施工或有关单位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权威发布平台。各相关房地产市场审批、监管部门要上传收集汇总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阶段的核准、备案手续,用地阶段的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条件,规划阶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阶段的施工许可,预售阶段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阶段的竣工验收备案等许可信息,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信息,通过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保定网站”进行公示,提醒群众不要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

五、加大惩戒力度

一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执法部门的裁量权限,对防控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关键环节的重大违法行为统一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一律实施顶格处罚。所涉行政处罚事项均有法律法规依据,处罚额度限定在法定自由裁量的幅度和权限内。各相关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和配合,对房地产开发中新增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对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资质的一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抄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依法填平基坑、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对违法占地,按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顶格处罚;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实行监理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施工企业,凡在开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5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凡为违法项目销售(或以认筹方式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应罚款的一律依法从重裁量处罚。开发企业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房地产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要求处理。开发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一律处项目总投资额5‰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通过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在全社会形成不敢违法的高压震慑态势。

二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供水供电、中介服务、广告宣传等各类主体建立“黑名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是强化执纪问责,对管理秩序混乱部门启动问责机制,对落实防控体系中的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予以追究问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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