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住建局发布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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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温馨提示
为了保证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做好房地产行业经营销售、中介行为规范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稳定的发展环境,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之精神,不轻信、不参与、不传播各类炒房活动。住建局要求开发企业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做好公示,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部现场设置购房提示、通过政府网站等发布购房风险提示等方式提醒广大市民,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以规避交易风险:
一、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产,不要购买、不要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包括购买与未取得预售证项目有关的变相的理财产品和服务等),避免市场风险。
二、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购房前,要充分了解所购房屋的性质、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限制情况。
三、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前,首先要认真阅读和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和公示台中载明的项目销售信息;要查看在销售现场公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认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中存在异议的条款,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监管部门或律师咨询后,确认是否购买,要仔细了解并认可合同文本内容后再签字确认。对销售现场公示内容不全、未充分了解的项目不要急于购买,不要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认真查验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查看欲购商品房是否在预售许可范围内,不要以认购、预订、排号、VIP卡等方式向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缴纳定金、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主动规避因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风险。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属于市场行为,业主购买商品房属于经济生活范畴,如市民不听劝告购买“五证不全”商品房,出现后续问题和纠纷应遵照市场规则依法解决,政府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五、购房人在选择房屋时,应对拟购房屋的规划用途、配套设施、主体结构、户型朝向、销售价格等进行全面了解和判断,不要轻信开发企业宣传资料及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对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事项,应谨慎辨别,对于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应当在签定认购协议时,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同时,购房人应明确“定金”是履行购房合同的担保,一经交付便产生法律效力,请慎重缴纳。
六、为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资金安全,请预购人将购房首付款、预定金、一次性付款等直接汇入指定的监管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不允许将首付款、预定金、一次性付款等购房款直接交到开发企业手中或其基本账户上。如使用POS机划转购房款的要在搞清POS机确实已绑定监管银行设定的监管账号前提下进行划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确并注明监管账号。
七、购买由中介机构代理的预售楼盘,应在现场公示栏处查看该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代理此项目。
八、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要及时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验证购房资金监管银行票据,通过网签合同备案防止开发企业“一房多卖”、擅自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要认清众筹买房的风险,不要参与“首付贷”、“过桥贷”、“消费贷购房”、“非法集资购房”等违规购房融资行为。
十、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购房,要注意查验是否具备“两证”即:“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未取得“两证”的中介机构,请谨慎购买,以免上当受骗。拒绝网络传播、买卖等销售行为。
我局告诫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预售,一律不得提供中介服务,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祝愿广大群众能享受到满意、放心、舒适的住房!
公布监督电话0312-7321373 7321929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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