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清苑区发布2021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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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机制,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现需对我区符合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现特将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清苑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35327元(2020年我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住房年限久、基础设施不健全不具备居住条件的且仅一套住房的也可视为无住房;
5.未享受住房保障;
6.单身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低保户、退役军人、特岗教师、退休人员等做到应保尽保;
8.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清苑区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3年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一年;
4.在就业地无住房,家庭住房困难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5327元(2020年我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6.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在清苑区稳定就业;
2.在户籍当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且缴纳社保满一年;
4.个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5327元(2020年我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5.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离异不足一年的。
2.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的住房面积超过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证明的除外)。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裸车价格8万元机动车的、注册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上工商企业登记的。(2021年1月1日起有非正常转让、吊销、注销行为的)。
4. 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6. 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地点;
居住地所辖居委会。
三、报名截止时间
2021年5月15日
四、报名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书;
(二)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三)收入证明(银行卡打印六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低保家庭携带低保卡及最近六个月低保流水等。
(四)无房证明、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外来人口需提交暂住证)
(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近一年的社保缴纳凭证(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
(六)住房情况(借住情况说明或租房协议、房产证明、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担保证明(清苑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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