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保定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公开征求意见

保定楼市发布 2022-04-24 1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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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5日,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到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保政办函〔2021〕5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文件规定执行,但涉及预售资金的收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在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系统性资金风险,保证开发企业按时交房,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5日,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到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3090024     电子邮箱:zjjfdcc@126.com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系统性资金风险,促进开发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保政办函〔2021〕52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对2022年1月1日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行为

(一)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按项目书面承诺协助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及时、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2。

(二)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个人按揭贷款银行应要求开发企业及时提供经监管银行盖章确认的监管账户信息,并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应与开发企业约定,将本企业一般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转入监管账户。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方式

(一)确定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下简称首次登记)所需的后续工程建设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设施工程以及开发企业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等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的费用。具体数额由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材料设备购置相关企业)、监理企业三方按照项目实际工程进度共同确定,并上浮10%作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同时分别确定:规划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主体封顶、二次结构、取得《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完成首次登记等六个节点所使用的重点监管资金的具体数额。重点监管资金计算表详见附件3。

(二)完善开发企业申请材料。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重点监管资金应向市住建局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明;

2.项目施工、材料设备购置等合同;

3.各节点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主体结构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主体封顶、二次结构完成节点的,应提交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完成首次登记,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三)规范预售资金拨付程序。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银行出具《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凭《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直接拨付至与开发企业签约的施工、材料设备购置等合同的当事人,相关施工企业或开发企业与政府设立的共管账户。累计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各节点控制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四)优化非重点监管资金支取。累计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后,非重点监管资金可以随时支取,但开发企业应书面承诺优先用于本项目有关工程建设以及偿还本项目前期开发贷款本息。

三、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落实开发、施工、监理等企业的主体责任。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准确核算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并核算各节点使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数额,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恶意串通虚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否则,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落实监管银行的主体责任。监管银行应按规定程序拨付预售监管资金,不得擅自拨付监管资金或挪用监管资金。按揭贷款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不得违反本文件规定将按揭贷款发放至非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按揭贷款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保政办函〔2021〕52号)文件规定处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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