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自5月1日起施行

保定楼市发布 2021-04-27 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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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上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4月24日上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为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全省物业服务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4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办法》附件一并下发。该《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徐华忠在发布会上介绍,《办法》将合同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物业、治安、环保、消防、税收、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作为物业服务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明确了依法监管的原则,引导业主依据合同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在行政监管方面,为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推进物业服务监管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推动监管力量下沉,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物业服务监管职责在基层得到落实。

结合近年来我省正在推动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办法》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如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办法》指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居民意愿和项目实际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办法》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行政处罚,强调了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惩戒的运用。 

发布会介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监管和信用监管力度,督促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物业服务领域内各项监管政策规定。同时,指导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结合物业项目实际,参照合同的示范文本条款,做好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工作,促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在法治框架内健康有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周珊、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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