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规范义务教育招生: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不作为划片入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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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保定市教育局发布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事宜的通知,针对本年度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否可作为划片入学依据”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旨在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提升招生入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与制度化水平。
通知明确了报名方式相关要求。其中,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本地户籍及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须通过“保定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线上采集信息。招生期间,各中小学需设立报名咨询点,安排专人解读政策,指导家长完成线上报名,并重点为留守儿童、无上网条件、特殊家庭等学生提供帮扶,确保应报尽报。尚未接入该服务系统的县(市、区),需尽快接入市级统一平台,推进招生服务一站式办理;各地还需加快户籍、居住证、房产等入学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实现报名、审核、录取全程“线上一网通办”,同时提升线下服务效能,实现“线下只进一门”。
在入学条件方面,通知作出详细界定。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户口、住址与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为住宅)一致的,按当年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片区入学;随父母在祖父母(至少父亲同在户口簿)或外祖父母(至少母亲同在户口簿)处落户且常年同住的,可依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就近入学。此外,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需保持家庭户籍和房产稳定至少三年,共有房产(父母、祖父母共有房产除外)不作为就近入学依据。
工作要求上,通知强调要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时限要求,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针对农村户籍人口转移到县城务工居住后随迁子女就读需求,各地需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制定专门招生办法。同时,坚持程序规范、信息属实原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明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户籍、居住证等材料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取得。
通知指出,义务教育招生其他未尽事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原文:
本年度义务教育招生过程中,出现了“共有产权住房是否可作为划片入学依据”等问题,对阳光招生工作造成一定干扰。为推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持续提升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与制度化水平,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本地户籍及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须通过“保定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招生期间,各中小学须设立报名咨询点,做好政策咨询、指导与服务。各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政策解读,指导家长完成线上报名,并对留守儿童、无上网条件、特殊家庭等学生提供帮助,确保不漏一人。
未接入“保定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的县(市、区),要尽快接入市招生入学统一平台,全面推进招生服务一站式办理。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等入学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实现报名、审核、录取全程“线上一网通办”,同步提升线下服务效能,推进“线下只进一门”。
二、入学条件
1.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一致,按当年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片区入学。
2.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至少父亲同在户口簿)或外祖父母(至少母亲同在户口簿)处落户,常年同住,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3.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户籍和房产稳定至少三年,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祖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三、工作要求
1.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要针对县域内大量农村户籍人口转移到县城务工居住后,其随迁子女选择在县城就读的实际情况,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制定专门的招生入学办法。
2.坚持程序规范、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的户籍、居住证等材料,均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取得。
3.义务教育招生其他未尽事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招生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教育局
2025年12月25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