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住建局:缓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压力、促进住房交易和消费

保定楼市发布 2020-03-11 17: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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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策部署,逐步有序推动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按照省住建厅《推动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开工复产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2月22日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2日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开工复产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策部署,逐步有序推动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按照省住建厅《推动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区分级有序推动

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以县(市、区)为单位,围堵疫情发生的点、面,阻断传播途径。根据不同区域疫情严重程度,在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分区分级分批实行差异化开工复产,不搞简单化、“一刀切”。

(一)分区域开(复)工

根据省、市疫情风险等级的划分,将疫情防控分为两类区域:低风险区域和中风险区域。低风险区域要全面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用工用料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中风险区域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实际,合理安排开复工,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到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同步进行,并逐步有序扩大复工范围。

(二)分类别开(复)工

使用本地工人的项目、正在办理前期手续的项目要率先开复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和国有投资工程要率先开(复)工,城镇“两场”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工程要率先开(复)工。

(三)分阶段、分批次开(复)工

采取局部开工、部分开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安排施工,有计划、分步骤地递增务工人员和施工量,堵住疫情防控漏洞,积极推进开(复)工。

二、加强企业用工帮扶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对开(复)工项目实行台账化管理,对防疫达标的,合格一个、开工一个。向开(复)工的重点企业(工地)派驻场员,“一对一”现场督导,帮助制定疫情防控和开工复产方案,做到一事一策、一企一策,及时协调解决开(复)工中存在实际困难。

支持施工企业优先使用本地用工,“点对点”招用非疫区工人。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可根据企业用工规模及务工人员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隔离措施;可以提前介入,提前14天到员工居住地实名登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人持属地村委会(或社区)开具的健康证明进场务工;采取专用定制直达交通工具“一站式”进行运输,来保途中落实好防疫措施,确保不与外界接触。也可在务工人员进场前,租用饭店、宾馆等设施,作为隔离留观场所,待留观14天后无症状返岗上班,留观期间保障生活费用。

三、规范务工人员管控

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务工人员都要签定“两点一线”保证书,保证工作期间只来往于工地和宿舍(家庭)。各级政府要负责协调村委会(或社区)等基层单位,对持有用工需求证明的外出务工人员及时办理健康证明和出入证,确保依证通行。

四、协调保障物资供应

建立商品混凝土、钢筋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各县(市、区)成立由住建、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建材物资供应工作专班,统一调度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运输、生产和供应。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在未全面实行混凝土搅拌站正常复产的情况下,在区域内按照运距短、产量高、信誉好、管理强的原则,选定几家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开(复)工建设项目混凝土用料。同时,派驻人员指导搅拌站做好疫情防控、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

工程属地政府要负责协调防疫物资销售网点,提供价格适宜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疫物资,保障开工复产需求。

五、保障工程款支付

对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开(复)工项目,业主应按月拨付工程款,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建设单位提前预支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项目,可延缓3个月缴纳保证金、措施费。

六、依法处理项目建设工期延误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

七、简化复工办事流程

创新工作方式,灵活采取“网上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形式,全力做好项目开(复)工服务。简化在建工地复工程序,对务工人员进场采取网上实名制登记。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建筑工程复工的批准手续,复工改为报备制,即建设单位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安全生产(扬尘治理)措施向主管部门报备并作出承诺,住建主管部门现场核验达标后,即可复工。已纳入环保正面清单的建筑工程,在保证“六个百分百”的基础上,其他需要办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编码登记等手续允许复工后2个月内完成。

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应对疫情领导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其他需新开工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许可。施工图审查、监理等相关审查手续尽量通过网上审查。

八、激励棚改、“两场”设施、服务保障雄安新区等重点项目开(复)工

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特别是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向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予以倾斜。同时,鼓励各县(市、区)对及时开(复)工的“两场”设施和服务保障雄安新区的建设项目予以适当奖励。

九、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

省、市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2020年6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十、缓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压力

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的6个月内,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开发企业申请,前移一个节点拨付预售资金。开发项目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预售监管资金的5%。在此期间,开发企业应确保将预售资金及时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到期的银行贷款或与防疫防控相关的支出。

十一、促进住房交易和消费

鼓励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平台进行售房咨询、中介服务和销售。推行网上预约办理购房资格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业务。对因疫情影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在全市疫情防控结束后一个月内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十二、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

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公安、社区、环卫、物业等行业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免收疫情期间(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公租房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在疫情期间按当地城镇低保家庭标准发放;保障家庭出现欠租的,不再催交;欠缴租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暂不取消保障资格,在疫情结束后,一次性补交房租的,疫情防控期间未及时缴纳房租的时间,不作为欠租时间累计计算;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保障房空置时间不累计计算。对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小区,由当地政府确定负责管理的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的,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租赁政府产权小区配套的商业用房的个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工作影响正常营业的,按照《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保财发〔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的范围、条件、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

十三、落实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责任“双到位”

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六不原则”和7个条件,坚决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线上监督检查,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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