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土地八条"印发执行 重点围绕解遗城改等方面提出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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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解决土地供应过程中及已供土地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日,保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土地八条”)印发执行,《意见》在不突破国家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本着“政策性、可行性、可操作性、与时俱进”的原则,重点围绕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细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用地政策、明确土地划拨价款收取办法、加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用地土地供应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意见。
《意见》分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调整用地政策、细化用地政策三方面内容: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面
《意见》明确,以协议方式解决按照城乡规划确属难以独立开发但可与周边项目一并开发利用的历史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问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由于历史客观原因,之前对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不够重视,在土地供应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未约定容积率。结合司法判决案例提出了容积率认定意见;破解到期未续期和租赁土地租金长期欠缴问题。本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既保证政府收益,又本着解决问题实事求是的态度,出让金(租金)全额追缴,违约金减免;本着维护司法拍卖买受人合法权益和司法严肃性的出发点,妥善解决法院未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或征求意见未同意,法院已实施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司法拍卖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调整用地政策方面
《意见》明确,自2015年以来,我市一直坚持现城市规划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转让的政策。在我市房地产土地市场未充分形成竞争的阶段,该政策为保障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房地产土地市场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已不存在房地产企业从土地二级市场通过转让取得土地,即可交回收储后无风险的从土地一级市场取得住宅用地进行开发的现象。同时,该政策限制土地二级市场自由交易问题的弊端日益突显,导致一批存量国有建设用无法盘活,也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指导思想不符。因此,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在细化用地政策方面
《意见》明确,进一步细化了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在收回、转让或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办理要求;为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转制工作,有效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政策;对划拨价款收取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来源: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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