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心城区202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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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了《保定市中心城区202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包含主城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
供应计划显示,2025年保定市中心城区(包含主城区、徐水区、清苑区、满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1478.2537公顷。在2025年中心城区土地供应总量中,商业服务业用地45.3390公顷;住宅用地186.1099公顷;工矿用地 209.4837公顷;仓储用地2.131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3.6885公顷;公用设施用地499.68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94.4220公顷;特殊用地10.3427公顷;其它用地67.0525公顷。
其中2025年市主城区土地供应总量487.4998公顷。在2025年供应总量中,商业服务业用地41.444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 8.50%;工矿用地93.815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9.24%;住宅用地117.251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4.0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6.007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9.44%;公用设施用地7.478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54%;交通运输用地 139.536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8.62% ;其它用地 41.966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8.61%。
保定市主城区2025年工业用地多用于医疗器械、未来产业、人工智能等项目,主要安排在经济开发区,纵深推进创新发展 ;商住用地多为城中村改造和安置区供给,分散在主城区,加快城市更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于保障民生的教育体育等用地,位于城区,纵深推进民生改善;公用设施用地主要为水工设施用地,用于金线河综合治理,实现清水长流; 交通运输用地用于路网建设、聚焦民生停车场用地,聚力推动主城区交通优化提升,提级优化城市路网,畅通微循环;其它用地均为公园绿地,位于主城区,持续提升城市品位 。
以下为原文: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供应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与合理性,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2025年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本计划。鉴于我市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的供地计划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要求不能单独公布的情况,将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三区和主城区的供应总量和结构纳入保定市中心城区供地计划。供应计划表在公布时同时发布,将主城区和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分别单列。
一、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25年保定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1478.2537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在2025年中心城区土地供应总量中,商业服务业用地45.3390公顷;住宅用地186.1099公顷;工矿用地209.4837公顷;仓储用地2.131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3.6885公顷;公用设施用地499.68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94.4220公顷;特殊用地10.3427公顷;其它用地67.0525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供应计划的公布机制,明确土地供应规模、结构,稳定市场预期。土地供应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计划的联动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部门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实施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
三、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5年市主城区土地供应总量487.4998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在2025年供应总量中,商业服务业用地41.444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8.50%;工矿用地93.815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9.24%;住宅用地117.251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4.0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6.007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9.44%;公用设施用地7.478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54%;交通运输用地139.536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8.62%;其它用地41.9669 公顷,占供应总量的8.61%。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保定市主城区2025年工业用地多用于医疗器械、未来产业、人工智能等项目,主要安排在经济开发区,纵深推进创新发展;商住用地多为城中村改造和安置区供给,分散在主城区,加快城市更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于保障民生的教育体育等用地,位于主城区,纵深推进民生改善;公用设施用地主要为水工设施用地,用于金线河综合治理,实现清水长流;交通运输用地用于路网建设、聚焦民生停车场用地,聚力推动主城区交通优化提升,提级优化城市路网,畅通微循环;其它用地均为公园绿地,位于主城区,持续提升城市品位。
二、政策导向
(一)优化土地供应布局
落实主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供应区域分类指导,不断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一方面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优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服务和支撑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充分发挥土地的杠杆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集发力。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用地;保证商业服务业用地的适度供应规模;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规模、时序,保障安置区的用地,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确保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交通运输用地,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突出“有保有压”的原则,严禁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项目用地;严格限制规模较小、生产能力不高的低效项目的供地。
(三)节约集约用地
控制增量,优化存量。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规范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利用,狠抓存量盘活,提高存量土地承载能力。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标准控制,推进城市土地挖潜更新,实现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双提升”。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优先保证城中村改造住房建设和供给,适当增加改善性住房特别是好房子供给,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一、计划指标
(一)总量
2025年土地供应总量73.5642公顷。
(二)用途结构
在2025年土地供应总量中,商业服务业用地0.095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0.13%;住宅用地6.870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9.34%;工矿用地27.738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7.70%;仓储用地2.131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9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00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77%;特殊用地10.3427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4.06%;其它用地25.085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4.10%。
(三)空间布局
按照区委、区政府“发力产业升级,做大项目平台,打造更为坚实的发展支撑。发力城市更新,提升功能品质,建设更富魅力的现代化之城”的要求,加快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坚持土地供应服从、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政府空间管控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目标。
二、土地供应导向
(一)区域协同,改善民生
强化与市区同城化发展的理念,以城区建设为龙头,以重点城镇为支撑,突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提质扩能,全力打造“宜居乐业新区、厚德尚美满城”的总目标,以对接京津、借势雄安、融合保定、建设满城为主线,深入实施城市引领、创新驱动、生态优先三大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用心用情用力保障好“衣食住行、业教保医”等民生工作,持续抓好创优环境、民主法治、幸福民生三大建设。
大力支持并努力完成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满城第一中医医院、体育馆、第四医院等涉及医疗、卫生和民生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供地工作。
(二)增量提质,工业强区
坚持“工业强区”不动摇,加速实现产业能级跨步跃升,打造现代工业“强引擎”。把项目建设作为推动发展的头等大事,壮大优势产业,扶持骨干企业,大力开展项目园区攻坚项目建设,优化园区功能,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能级,增强承载能力和配套服务功能。
(三)聚焦三农,乡村振兴
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和监督,健全区乡共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工作机制,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
区经济开发区、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积极会同乡镇政府,做好实施土地供应计划中涉及的产业政策、空间区域、实施时序和规划条件等基础工作,协同配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在计划实施中需对计划进行调整时,各部门应及时沟通协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完善土地储备开发运作模式,加强政府储备力度,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
(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土地。
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招拍挂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功能。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真正发挥土地调节市场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土地供应计划的健康有序运行,区纪检、监察、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实行全程监督,对违反供地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对滥用职权,违法用地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供地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公布后,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对土地供应计划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202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
一、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738.8729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5年度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业服务业用地2.393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0.32%;住宅用地40.575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49%;工矿用地26.402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57%;交通运输用地174.418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3.6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00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0.68%;公用设施用地490.083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66.33%。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清苑区2025年工矿用地主要安排在清苑经济开发区及周边;商业服务业用地主要安排在东林水北侧和白团乡樊庄村东侧;住宅用地安排在城区和高铁片区及周边;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区和重点村镇及周边;其他为唐河、府河、漕河水利设施。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主城区与各区域的联系,形成以城区为中心,向北部、西部辐射的一个增长极。
二、确定国有建设用地的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清苑区2025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据当地住房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切实加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未列入计划指标的,除执行中期经区政府批准调整外,年度内一律不予供地。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国家、省及县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乡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
(四)严格遵行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六)严格按照园区、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七)供应计划调整方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变化,部分计划执行确有难度的,按照“计划严格执行、调整服从程序”的原则进行调整。调整供地计划需经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调整计划获得批准的,区人民政府应予以重新公布。
三、政策导向
落实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镇功能定位,构建中心城区、小城镇、中心村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体系,强化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引导的土地供应空间模式,优化空间布局。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城市功能为目标,坚持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推行用地标准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优化空间布局
1.按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加强土地供应区域分类指导。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适度供应符合中心城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用地,严格限制与中心城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土地供应。支持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严禁在已经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各类建设用地。保障重点新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土地供应,支持小城镇建设有序推进;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突出重点新城、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等区域土地供应梯度和时序,有效落实城镇功能定位;通过优先保证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的土地供应,结合重点开发地区土地供应,逐步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先行的土地供应空间模式。
2.强化公共交通引导住宅用地供应,实现城市的空间均衡发展。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主要公共交通站点附近集中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应;将居住、商业、产业、教育、卫生、文化用地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混合安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通过集中土地供应,引导产业的合理布局。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土地的空间梯度供应,促进城市功能区协调有序发展。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优先和适度超前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引导、保障和支撑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优先支持能源和水资源设施项目用地供应;重点保障公路、铁路、城市路网和静态交通设施等项目用地供应,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支持环卫、城市绿化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区环境质量;适度超前安排新城水、电、气、热、交通、环卫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供应,引导城区总体格局的调整和优化。
2.大力支持符合城区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
3.适度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4.保持住宅用地的平稳供应,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调整和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1.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和耕地指标,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除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本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制定和完善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产业用地供应与土地利用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提高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适度提高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政策性住房建筑密度、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完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供应机制;积极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开展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试点工作。
4.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过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土地供应量和结构,保障科学发展所需土地供应。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清查闲置土地,确保有效供应。不准以经济建设发展、新城建设、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等为由,违法违规乱占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律按照非法用地严肃查处。
一、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5年度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78.3168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5年度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业服务业用地1.406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0.79%;工矿用地61.528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4.50%;住宅用地21.413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2.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1.380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6.38%;公用设施用地2.121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19%;交通运输用地80.466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5.13%。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徐水区2025年工业用地主要安排在河北徐水经济开发区和城区中小企业园;商业用地主要安排在东王庄村;住宅用地安排在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主要安排在重点乡镇及周边。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主城区与各区域的联系,形成以城区为中心,向东部、南部辐射的一个增长极。
二、确定国有建设用地的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严格按照《徐水区202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强化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重点保障中央和省下达的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房地产开发用地、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供应,明确落实具体地块。未列入计划指标的,除执行中期经区政府批准调整外,年度内一律不予供地。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国家、省、市及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乡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
(四)严格遵行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五)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控总量、减增量、盘存量、放流量、提质量,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城镇化建设及国家和省鼓励支持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和实体经济发展用地,努力推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推动土地资源向高质量发展领域配置。
(六)严格按照园区、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七)供应计划调整方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变化,部分计划执行确有难度的,按照“计划严格执行、调整服从程序”的原则进行调整。调整供地计划需经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调整计划获得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重新公布。
三、政策导向
落实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镇功能定位,构建中心城区、小城镇、中心村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体系,强化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引导的土地供应空间模式,优化空间布局。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城市功能为目标,坚持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着力落实中央提出的以城镇新增人口稳定住房消费、化解楼市库存的政策,对中央和省下达的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用地要应保尽保,优先安排供应。6月份,可根据本计划落实情况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政策,对本计划进行调整。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推行用地标准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优化空间布局
1.按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加强土地供应区域分类指导。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适度供应符合中心城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用地,严格限制与中心城区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土地供应。支持加快绿化隔离区建设,严禁在已经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各类建设用地。保障重点新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土地供应,支持小城镇建设有序推进;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突出重点新城、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等区域土地供应梯度和时序,有效落实城镇功能定位;通过优先保证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的土地供应,结合重点开发地区土地供应,逐步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先行的土地供应空间模式。
2.强化公共交通引导住宅用地供应,实现城市的空间均衡发展。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主要公共交通站点附近集中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应;将居住、商服、产业、教育、卫生、文化用地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混合安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通过集中土地供应,引导产业的合理布局。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土地的空间梯度供应,促进城市功能区协调有序发展。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坚持效益优先,按照“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要求,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文化体育、卫生健康、转型升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实体经济发展项目用地,大力保障基础设施、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用地,统筹落实好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努力推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向高质量发展领域配置。严禁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供应土地。
2.大力支持符合城区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
3.适度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4.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落实《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1号)要求,切实加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对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调整和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单宗住宅项目用地出让规模,严格按照区政府文件规划住宅用地项目保障房配建。落实国家和省稳地价、稳预期要求,灵活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竞价,平抑住宅用地价格,引导住宅用地市场理性竞争。切实加强分析研判,对有可能出现总价新高、单价新高的,科学合理制定稳控预案和舆情应对方案,有效防止高价地扰乱市场秩序,维护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1.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和耕地指标,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除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本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制定和完善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产业用地供应与土地利用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提高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适度提高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政策性住房建筑密度、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完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供应机制;积极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开展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试点工作。
4.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过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土地供应量和结构,保障科学发展所需土地供应。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清查闲置土地,确保有效供应。不准以经济建设发展、新城建设、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等为由,违法违规乱占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律按照非法用地严肃查处。
来源: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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