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将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保定楼市发布 2020-02-11 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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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11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6号)精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工作的通知

 保人社字〔2020〕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11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6号)精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主体全覆盖。政策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普通企业稳岗返还,即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普通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另一类是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提高稳岗返还资金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普通稳岗返还申报条件。申报普通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裁员率计算办法暂按冀人社发〔2019〕1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减去上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差,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比较确定”执行,如省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3.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4.未被省政府确定为僵尸企业、未被列入社会征信记录的严重失信企业。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报条件。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在符合普通返还申报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其他条件,具体条件和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待省人社厅下发文件明确后按规定立即执行。

        三、申报和发放流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河北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办事大厅”版块中的“失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对于必要的纸质申报材料可通过邮寄、发送电子邮件、预约办理等形式提供,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信息核对无误后,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相关信息,经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完成后,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本申报流程在疫情防控期间暂行,如遇省级政策调整,市人社部门将及时调整我市经办流程,并在“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保定人社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

       四、资金使用

       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是落实中央和省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应对市场环境影响,防范失业风险,稳定就业岗位,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岗返还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特别要优先支持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重要民生的相关企业。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多渠道宣传稳岗返还政策。采取短信推送、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网报系统提醒等有效途径提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通过各类媒体和网络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熟悉办理流程,便捷享受政策,尽快释放政策红利。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按照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要求,加强信息比对,审慎甄别资格,严防冒领、骗取问题发生。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资金运行内部监管,采取技防加人防的办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或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暂时按照冀人社发〔2019〕14号文件规定执行,如遇省级文件和省失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调整,市人社部门将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联系人:失业保险处  李季桐  电话:3088648

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李春辉   电话:2096196

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张燕飞   电话:2096198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来源: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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