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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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政办函〔201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持续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市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公示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对养老机构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实施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开展识骗防骗宣传教育,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保定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并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多个非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境外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市、县级政府依据省处置意见,于2019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落实养老服务税费减免政策。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提升政府投入水平。到2022年将不低于55%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不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政策指引。集中清理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分类和监测。〔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强化保障,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对规划建设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将民政部门纳入各级规委会,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履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职责。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完善;清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未落实、未达标、已建成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完善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国企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具备条件的可用于提供养老服务;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将建筑物内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社区和居家养老民心工程,新建小区严格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短板。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施农村互助幸福院提质增效工程,开展村级卫生室托管互助幸福院的基层医养结合试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与时俱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创新养老服务发展模式。推行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支持志愿养老服务,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推行“互联网+智慧养老”,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与户籍、医疗、社保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20年实现服务质量基本达标,有效提高床位利用率;落实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2019年起各级政府使用福彩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既有民办养老机构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机制,建立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研究;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为特殊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健全县乡村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开展医保对接试点。鼓励京津优质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共建、整体搬迁等形式到我市布局,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规划建设一批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休闲旅居的养老服务项目。〔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协同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拓宽渠道,提升养老服务消费能力
(一)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市银保监局、人行保定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精准发力,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培训制度。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及定期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表扬,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制定计划、压实责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0日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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