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保定顺平这些区域内全年禁销、禁燃烟花爆竹

保定楼市发布 2019-09-09 09: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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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午,顺平县组织召开全县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部署会暨媒体通报会。会议下发了《顺平县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顺平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9月6日上午,顺平县组织召开全县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部署会暨媒体通报会。会议下发了《顺平县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顺平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修订的新规定进行了解读.

据《顺平县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顺平县建成区东至东外环东侧100米、南至南外环南侧100米、西至保阜路西侧100米、北至保阜路北侧100米、(包括肠衣基地、蒲兴庄园、丽景馨城)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附:顺平县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排名前列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保定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顺平县建成区东至东外环东侧100米、南至南外环南侧100米、西至保阜路西侧100米、北至保阜路北侧100米(包括肠衣基地、蒲兴庄园、丽景馨城)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处罚。

禁放区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第四条 禁放区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禁止燃放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第五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禁放区外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设,必须经县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烟花爆竹销售点布设,必须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按照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布设。一律不得与居民住所、活动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布设在超市内,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不得集中连片经营,不得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排名前列责任人,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登记产品流向,加强销售台账的记录和保管,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六条 在县政府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期间,全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八条 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供销、综合执法、民政、市场监管、教体、宣传部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社区办、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部门,应当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第九条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排名前列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小区物业、宾馆酒店、城中村、重点单位等单位积极开展自身内部宣传。对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110。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二条 2019年1月11日印发的《顺平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19〕7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青年报保定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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